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7339号
原告:济***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党西村党**17号一楼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秀城C区3号楼一单元2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3号新世界珠宝古玩城50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承经贸)与被告济南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发建筑)、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居置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瑞承经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未来居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发建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瑞承经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9日,票据背书人济***贵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货款,向原告背书转让了编号为23014510000412021020585225005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未来居置业,收款人为**建设,票面金额13万元,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4日,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由原告合法持有。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2月5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年2月11日显示为拒付。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未来居置业辩称,原告需要证明其持有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真实交易关系;保全责任保险费非必要性支出,不应得到支持。
**建设辩称,同意未来居置业的答辩意见。
汇发建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禾瑞承经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145100004120210205852250057,票据金额13万元,出票日期:2021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4日。
涉案汇票经连续背书,出票人为未来居置业,收票人为**建设,**建设于2021年2月9日背书转让给汇发建筑,汇发建筑于同日背书转让给济***贵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禾瑞承经贸基于与济***贵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关系取得涉案汇票。现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原告为涉案汇票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在汇票到期付款被拒付后可以选择行使追索权,各被告作为背书人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汇发建筑、**建设、未来居置业连带支付其票面金额13万元及以13万元为基数,自汇票被拒付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承经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3万元。
二、被告济南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承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承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济南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