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702民初2529号
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2幢10层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兴桂路市体育中心(市社保局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