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804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永和高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回龙村湾港组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兆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1002房。
法定代表人:***。
湖南永和高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兆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80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湖南兆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现申请人湖南永和高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兆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兆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