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甘肃震远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21民初2041号原告:***,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甘肃震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震远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与被告甘肃震远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以与甘肃震远建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