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民初662号
原告: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社区柴家坞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73503。
法定代表人:傅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富,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口浙商大厦1001、1002、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5709939R。
法定代表人: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颍上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阳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485980093E。
法定代表人:赵成松,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付业,该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阔,该校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11日向原告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21.5元,减半收取计2810.75元,由杭州奥度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