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5民初7383号
原告:安徽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679766K,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东城墙路华侨世界101-1号。
法定代表人:范梅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5709939R,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阜阳浙商大厦10楼01、02号。
法定代表人:纪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元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亿元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于2021年9月8日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元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亿元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欠款298000元、利息2384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20年10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其后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及利息时止)、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以上合计328840元;2、依法判决被告***对上述亿元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被告亿元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阜南县税务局签订《国家税务总局阜南县税务局段郢分局办公楼装饰维修工程合同》,由被告亿元公司承建该装饰维修工程。由于被告亿元公司无力施工,便将该装饰维修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按照要求进行施工,2020年6月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国家税务总局阜南县税务局使用。被告亿元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亿元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亿元公司下欠原告工程款256000元(该款不包含被告亿元公司未退的6000元保证金以及重复扣除的36000元税费),被告亿元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在欠条中承诺为被告亿元公司的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亿元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被告亿元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阜南县税务局签订《国家税务总局阜南县税务局段郢分局办公楼装饰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将国家税务总局阜南县税务局段郢分居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交由被告亿元公司施工。后被告亿元公司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公司实际施工。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20年10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亿元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经双方对账确认亿元公司前**公司工程款256000元,亿元公司保证尽快将上述工程款256000元分三期向**公司支付完毕,如不履行承诺,亿元公司自愿向**公司自欠条出具之日按照未履行部分的金额月利率1%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自愿承担**公司的其他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第一期约定在2021年2月10日前还款拾万元整,第二期约定在2021年6月10日前还款拾万元整,第三期约定在2021年10月13日前还清所有欠款。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上述亿元公司欠款提供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范围包括欠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如各方就上述欠款有任何争议,欠款人、连带责任担保人均同意向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含6000元保证金和单会计扣除的税费。被告亿元公司在欠条上欠款人处盖印确认,被告***在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字确认。证明人常某、李某签字确认。另查明,“不含6000元保证金和单会计扣除的税费”系证明人常某手写添加。
为证明案涉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及证明被告实际欠款,原告申请证人常某出庭作证,常某提供证人证言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安徽**管理有限公司29万余元工程款,因为工程款我需要对账,有多少钱没有转我都清楚,我负责现场施工及工人工资结算、材料款支付,被告欠款打的有25万余元的欠条,还有一笔3万余元的工程款没有发放,亿元的公司的单会计说暂扣3万元。被告扣钱时扣税费,还有6000元保证金未退,不在256000元结算款内。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亿元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实际施工案涉工程,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亿元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亿元公司欠付原告**公司工程款,有被告亿元公司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言、原告陈述在卷佐证,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款,故原告主张被告亿元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下欠工程款数额,原告主张256000元之外仍有6000元保证金未退和36000元税费被被告公司暂扣应当予以返还,但案涉欠条系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后的结算结果,已查明“不含6000元保证金和单会计扣除的税费”系证明人常某手写添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部分费用予以佐证,故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亿元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公司的款项为256000元。双方约定工程款256000元分三期支付完毕,如不履行承诺,被告亿元公司自欠条出具之日按照未履行部分的金额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故本案欠款产生的利息,应当以25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利息,结合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利息20650.67元(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之后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告主张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1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因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据,律师费双方无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亿元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公司欠付款项256000元及利息20650.67元(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之后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案涉欠条中载明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两年,故被告***应当为被告亿元公司上述欠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6000元及利息20650.67元(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之后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276650.67元;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2元,由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43元,由原告安徽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民
人民陪审员  马雅娟
人民陪审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淋方
(2021)皖1225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知事项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752××××070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李民,办公电话0558-671××××,188××******;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邮政编码2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