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阜阳浙商大厦10楼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5709939R。
法定代表人:杨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670948626U。
负责人:王鲁军,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亿元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41575.8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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