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依山雅苑小区A栋一单元5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28112F。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
被执行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红军大道华融公馆一期1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6048422J。
法定代表人:蔡志雄。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6,841,816.40元(以141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31日起至该付清之日止,以5086159.4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311021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61,609.00元,共计6,903,425.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903,425.4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世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 浩
书 记 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