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
被执行人:**高,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5,1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9.00元,执行申请费1,477.00元,共计107,911.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的存款、收入107,911.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