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某某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永州市林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林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申请永州市林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林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22执1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