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5民初3633号
原告:山东万杰景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燕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多彩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台儿庄古城祥和庄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张庄村西祥和庄园内。
法定代理人:孙井全,经理。
原告山东万杰景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多彩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田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彩田园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给付工程款267012.52元及因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人工湖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十天,合同暂定价26万元。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20年6月委托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2020年6月3日该公司出具审核结果,工程价格为267012.52元。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一直未付工程款。特提起诉讼。
被告多彩田园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枣庄市台儿庄古城祥和庄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人工湖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十天(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7日完工),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26万元,结算以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金额为准,两个月后付工程款的50%,四个月后结清等内容。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施工义务。经原、被告委托,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出具祥和庄园人工湖回填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认定该工程总造价为267012.52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另查明,山东省多彩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台儿庄古城祥和庄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祥和庄园人工湖回填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内含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增值税发票、网络查询单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多彩田园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被告多彩田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多彩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万杰景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012.52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本金为267012.52元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306元,财产保全费1855元,合计7161元,由被告山东省多彩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玉奇
人民陪审员 闫 芳
人民陪审员 孙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