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罗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成都大罗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3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大罗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
成都大罗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683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17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