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106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侠,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贺学田,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安徽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京**办事处沙河路**号富安森活印象**﹟商住楼**室。组织机构代码32542814-4。
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界首市王集镇王集行政村杨小**号/div>
法定代表人:桑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与**、***、安徽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责令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停止向安徽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侠、贺学田支付工程款、保证金、质保金14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责令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停止向安徽共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侠、贺学田支付工程款、保证金、质保金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随登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