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2991号
原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天伦金三角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944087XL。
法定代表人:刘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芹,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昌,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
法定代表人:纪国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莱阳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321742。
法定代表人:闫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箐,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工程款1002059.7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5日,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东营市角,合同同时对工程承包范围作了约定。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约定的完工期限内完工后,经结算,承包方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费用总计为9272051.79元,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1002059.77元未偿还,经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为维护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院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第6条约定双方就争议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驳回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故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