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5653号
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浩,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未。
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卫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瑶
书 记 员 廖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