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3778号
原告: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上反嘴村矮围组。
法定代表人:李平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天伦金三角银座。
法定代表人:刘未,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06元,减半收取21153元,由原告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文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