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0504号
原告:湖南省和湘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红,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岳阳楼区,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天伦金三角银座A栋5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末,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省和湘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和湘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周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界
书 记 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