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8民初67号
原告: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叶顺。
被告:新田县骥村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骥村镇。
法定代表人:彭定国。
原告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田县骥村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计2165.5元,由原告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旭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