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3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冷水滩区湘永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791595662。
法定代表人:文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冷水滩区凤凰路与零陵北路交汇处东北角舜德财富中心写字楼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930706802。
法定代表人: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1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1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登记信息;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1月28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6908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