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发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伟松,男,汉族,1972年9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陆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9295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74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96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文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杜集区××岳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淮土国用(2015)字第089号);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淮北市××地质花园××、××、××、××、××、××室,3幢26××、26××、26××、27××08室,××幢××室,××幢××、××室,××幢××室、××室,××幢××、××、××室房产。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名下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园园
审判员 胡建立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吴梦秋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