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849号
原告: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发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小曼,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凌磊,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