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0791执29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9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宇一
书记员  张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