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26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被告:***市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清水河南路11号嘉苑郦景小区2座2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被告:***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五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富,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冀07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冀07民终243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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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凯隆

审 判 员  李守和

人民陪审员  孙雪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