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1919元,执行费277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本院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回款后由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将划拨至我院,执行费277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