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凌永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5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前给付原告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950元。如未按期足额给付,则被告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需增加给付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以欠付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三、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由被告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在2020年1月6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到东台市××镇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4、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到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
6、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到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
7、2020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较多,尚有优先受偿的土建、电梯等工程款未支付,且第一顺位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第二顺位抵押给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为无益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伟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王世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