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340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6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