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5317号
原告:沭阳县皇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7673398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东方名都****。
法定代表人:范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3549830911,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嵩山北路**v>
法定代表人:肖振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415XA,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息山街道南光路以西桂庙路以北阳光里雅居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坚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沭阳县皇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沭阳县皇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皇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沭阳县皇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