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464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众荣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黎光统建楼**3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97980J。
法定代表人:游勇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意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芝,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路以西桂庙路以北阳光里雅居裙楼214.215.216.316.317.318.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415XA。
法定代表人:陈坚生。
上列原告深圳市众荣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众荣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荣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17元、保全费1226.2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562.58元、财产保全费1226.29元,由原告深圳市众荣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幸思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