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652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道***光路北天地混凝土综合楼三楼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96U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路以***路以北阳光里***楼214.215.216.316.317.318.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415XA。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9.5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