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赢康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哈尔滨赢康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293-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赢康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尹继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负责人邱晗,临时主持行政工作。
***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赢康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