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204行初13号
原告: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太,经理。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已故)
原告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告诉第三人主体错误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吉鹏科信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惠宪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