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510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孙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存江
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
人民陪审员  胡毅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