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山,河北益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91号世纪方舟B-911。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菊园小区B座6号。
负责人:葛保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英杰
审 判 员  徐 杨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