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付振湖,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88663415X。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静乃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