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5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爱湘
人民陪审员 赵允才
人民陪审员 丛培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