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5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爱湘

人民陪审员  赵允才

人民陪审员  丛培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