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恢5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字【2016】135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除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长期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用以偿还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直至履行完毕止。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5执恢570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树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