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5民初3674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福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福,总经理。
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荣顺街向阳汽修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
审判员徐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