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庆阳富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02民初2459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庆阳市。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庆阳市。
被告:庆阳富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凤凰家园西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
原告***、**、***与被告庆阳富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