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002执1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已归还的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7654元,保全费2638元,合计10292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有*******汽车、*******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均已查封,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具体下落,故无法扣押、处置上述车辆。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公司在庆城县蔡口集乡人民政府未结工程款本院已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还300000元;2、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欠款归还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庆城县蔡口集乡人民政府的未结工程款及银行账户的冻结;3、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欠款归还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利,下剩欠款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因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