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与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242号
原告: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负责人:郑安士,系砖厂投资人。
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馥励,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与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账务不清,待账务核算明确后再作处理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负担,退付原告庆城县土桥乡宏达砖瓦厂943元。
审判员  任生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