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该公司监事,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判决:“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折损费103155元。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已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用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商品房总房款87897元抵顶本案案款,剩余17621元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438元,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