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10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借款本金70000元从2017年5月9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