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凤凰家园西门)。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9月3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环县有建设用地6253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因面积较大,未作查封;被执行人***有甘*号“金杯”牌汽车和甘*号“大众”牌汽车各一辆,因上述车辆已被多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时未能处置。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因冻结款项有异,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对查控情况及执行过程无异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立勇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