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240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
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庆阳旺家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账务不清,待账务核算明确后再作处理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880元。
审判员 任生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