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02执恢1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归还原告鲁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9月3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院(2019)甘10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1139元被执行人甘肃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