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2,507.0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8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路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