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82号
原告: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03号中厦大厦1506、1507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吉,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新0104民初18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孙津艳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刘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