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崇五路838号怡馨园小区12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03号中厦大厦1506、15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1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