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24民初294号
原告: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鸣,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住所地:龙门县*****。
经营者:黄学能,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037),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之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住广东省龙门县**********龙门山庄大厦前幢1101房,龙门县小水电行业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华,广东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与被告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以下简称“二寨电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鸣,被告二寨电站的经营者黄学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陈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8000元,并从2018年12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给原告,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约为1345元,本息合计293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签订《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工程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及施工图设计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所属二寨电站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接入系统报告的编制,总费用为人民币45000元,被告应于确认图纸后一次性支付45000元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相关工作,被告亦以原告设计的图纸及报告为依据,成功进行了供电系统接入。原告已按合同提供了技术服务,被告拖欠原告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二寨电站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有关收费的部分无效,被答辩人提供的收费依据不合法。1.《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定额【2010】17号《关于发布南方电网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的通知》都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相关文件和办法,仅仅适用公司内部,不是法律法规,对答辩人没有约束力,被答辩人不能拿一家公司的内部文件来收答辩人的费用,法律依据不足。2.被答辩人根据国家计委及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来计取勘察设计费,更是胡说八道,因为该10号文已于2016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31号令决定废止了。二、接入系统报告编制不是答辩人的义务,这是电网系统的责任,该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应该由电网公司负责,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答辩人依法申请追加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惠州供电局龙门供电局为本案的第三人。三、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合同,答辩人没有收到被答辩人接入系统编制报告,也没有收到按合同第六条规定向答辩人提交设计、文件6份,被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合同约定文件及答辩人签收凭证;按照合同第八条支付方式,答辩人确认被答辩人提交的设计图纸、文件后,答辩人才有付款的义务,答辩人没有收到被答辩人应提交的交付文件6份,也就是没有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答辩人无须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电力设计院成立于2002年8月6日,经营范围:电力工程、综合能源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电力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服务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软件开发等。二寨电站成立于2005年3月28日,经营范围:水力发电。发包人二寨电站与承接方电力设计院签订《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由发包方委托承包人承担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工程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部分内容如下:一、合同文件包括: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和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中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工程名称为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内容为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及施工图设计。三、发包人向承接人提供所需资料之日起,承接人30天内提供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工程接入系统报告,然后15天内提供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四、承接方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6份,交付地点为惠州市龙门县*************,交付时间为发包人资料提交齐备完毕后45天内。五、技术服务费计算依据:1、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南方电网定额【2010】17号《关于发布南方电网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的通知》;3、按国家计委及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勘察设计费。本合同总价款为45000元(含税价),其中接入系统报告编制费为2800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7000元。六、发包人确认承接人提交的设计图纸、文件后,在承接人处领取图纸前向承接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45000元。七、发包人应在承接人请款申请提交15日内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接人支付价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发包人支付延付部分价款的利息,利息从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合同没有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后,电力设计院按合同约定编制《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报告》和设计施工图。电力设计院按照流程规定将所编制的报告提交至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进行报备审查,供电局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关于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工程的函》,内容为:贵站委托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报告》收悉,我局召开会议对接入系统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电厂按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同意接入系统报告推荐的接入系统方式,即新建10千伏上网线路T接至110千伏周田站10千伏王坪线F16二寨支线N16杆,电缆线路导线截面为70平方毫米。该函附有附件: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示意图。二寨电站表示收到了供电局作出的函和电力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但未收到《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报告》。2018年12月10日,二寨电站向电力设计院支付施工图设计费17000元。2019年3月18日,电力设计院向二寨电站发出《账款催收通知书》,催告二寨电站于2019年3月29日前将所欠的接入系统报告编制费28000元支付完毕。
庭审中,二寨电站表示电站已经并网进行发电。
本院认为:电力设计院与二寨电站自愿签订《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二寨电站委托电力设计院承担接入系统工程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经协商后确定总价款为45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二寨电站抗辩合同的收费依据不合法,【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不能作为收费依据。电力设计院与二寨电站签订的是有偿委托合同,有偿委托合同是需要支付费用的。电力设计院收取的费用45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二寨电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电力设计院收取的费用不合理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电力设计院根据二寨公司的委托,完成编制《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报告》和设计施工图纸的工作,二寨电站抗辩未收到该份报告以及合同约定的六份文件,支付条件未成就。虽然电力设计院未将《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接入系统优化报告》送达给二寨电站签收,但电力设计院已将该报告送至龙门县供电局并通过了审查,现二寨电站已经完成并网,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二寨电站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二寨电站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图纸设计费17000元,仍欠付接入系统报告编制费28000元,电力设计院请求二寨电站支付拖欠的接入系统报告编制费为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合同约定“发包人确认承接人提交的设计图纸、文件后,在承接人处领取图纸前向承接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45000元”以及“每逾期支付一天,发包人支付延付部分价款的利息,利息从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本案中,二寨电站在收到设计施工图纸后于2018年12月10日仅支付了17000元,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合同总价45000元,电力设计院请求二寨电站支付延付部分价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12月10日,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因此,二寨电站应向电力设计院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寨电站请求追加惠州供电局龙门供电局为本案第三人,因惠州供电局龙门供电局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和厉害关系人,二寨电站的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向原告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接入系统报告编制费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元,由被告龙门县王坪镇二寨电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永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欣桓
书 记 员 夏晓敏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