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51号
原告: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二路市府南五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72128509。
法定代表人:王岳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震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胶州路53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7795956XG。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原告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栗岫雯